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通知提到,当年6月30日之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可纳入当年市级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库,当年7月1日之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可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库。
(一)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2号)第七条前四项要求且纳入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或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改造。通过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综合验收的项目按照核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投入的30%。
(二)超低能耗建筑。包括符合《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11/T1665)的城镇居住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示范项目技术导则》或北京市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的城镇公共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技术要点》(京建法〔2017〕11号附件1)的城镇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农宅示范项目技术导则》(京建发〔2018〕127号)或技术标准的超低能耗农宅。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整栋实施,通过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资料图】
(三)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满足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1831)且装配率达到AA(BJ)级、AAA(BJ)级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高星级绿色建筑。满足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京津冀《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DB11/T1606)》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或满足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北京《既有工业建筑民用化绿色改造评价标准(DB11/T1844)》取得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五)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其他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结合行业发展和本市工作实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研究支持意见。必要时报市政府审定。
原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财政审计局:
为深入推进本市建筑绿色发展,规范建筑绿色发展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励资金”)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双碳办〔2022〕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可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当年6月30日之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可纳入当年市级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库,当年7月1日之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可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库。结合年度预算情况,按序安排奖励资金,如某年完成的项目过于集中,排序靠后的项目奖励资金顺延至下一年安排。
(一)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2号)第七条前四项要求且纳入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或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改造。通过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综合验收的项目按照核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投入的30%。
(二)超低能耗建筑。包括符合《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11/T1665)的城镇居住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示范项目技术导则》或北京市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设计标准的城镇公共建筑,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技术要点》(京建法〔2017〕11号附件1)的城镇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农宅示范项目技术导则》(京建发〔2018〕127号)或技术标准的超低能耗农宅。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整栋实施,通过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满足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1831)且装配率达到AA(BJ)级、AAA(BJ)级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高星级绿色建筑。满足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京津冀《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DB11/T1606)》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或满足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北京《既有工业建筑民用化绿色改造评价标准(DB11/T1844)》取得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五)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其他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结合行业发展和本市工作实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研究支持意见。必要时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下列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50%以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用地规划条件中已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实施标准要求且未超出标准要求的项目;
(三)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时承诺实施高品质标准且未超出承诺标准或承诺范围的项目;
(四)已在建设或改造方面享受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
城镇新建超低能耗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城镇既有建筑改造超低能耗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超低能耗农宅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
装配式建筑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装配式农宅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
绿色建筑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市级奖励资金。
(一)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试运行满12个月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建筑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非产权人申报)、改造项目方案、改造项目合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已纳入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平台证明、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申报书(见附件1)、承诺书、改造竣工验收单、节能量(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改造投入资金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传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其中,节能量(率)核定应参照《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2号)附件5的《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率)核定方法》,节能量(率)核定以账单法为主,计算过程中的能耗数据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若申报单位明确提出校准需求,则应由申报单位提供基于测量法的能耗校准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入住率、客房区面积、建筑使用人数、建筑使用时间、人均建筑面积、采暖度日数等原始核算依据证明材料),应由申报单位提供,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法人签字。申报项目的节能率应满足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当普通公共建筑实际节能率大于10%小于15%或大型公共建筑实际节能率大于15%小于20%时,可依据折算面积申请市级奖励资金。折算面积=基期建筑面积 ×(实际节能率/目标节能率),其中普通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15%,大型公共建筑目标节能率为20%。折算面积不超过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任务总量的30%。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后仍为五级能效的项目,不予安排市级奖励资金。
(二)超低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专项验收后,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服务平台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奖励资金申报模块,在线填写《北京市超低能耗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见附件2),上传实施超低能耗建筑承诺书和项目资金来源说明。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三)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应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并应按《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京规自发〔2022〕251号)附件要求,形成《装配率计算书》。预评价专家应从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应当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内装、智能化等方面不少于7名专家成员(单数)组成。
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工程总承包(未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的“财政奖励”模块,在线填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和承诺书,上传项目土地出让(划拨)、立项批复、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文件,提交《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平台。
(四)高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的“财政奖励”模块,在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绿色建筑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项目资金来源说明、承诺书和其它相关材料。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第七条城镇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并应在设计文件明确实施超低能耗要求。超低能耗农宅项目应符合农宅建设的管理程序和管理规定。
项目实施阶段,应按以下要求开展超低能耗项目建设:
信息填报。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服务平台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方案评审。申报单位应组织编制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技术方案(模板见附件3),并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选取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同时邀请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专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专项技术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时,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重新通过评审。申报单位应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中及时上传通过评审的专项技术方案和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4)。
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适时开展本市超低能耗项目专项检查。
专项验收。项目完工后,申报单位应组织编制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见附件5),并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选取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同时邀请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应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中及时上传专项验收报告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及时对通过专项验收项目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应明确提出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目标,目标应当合理可行,与申报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紧密相关,采用量化指标与定性表述相结合方式。
第三章 示范项目审核
第九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申报市级奖励资金项目的审核,审核包括项目核实、现场勘察和联合审查。其中现场勘察是指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综合验收、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确认和绿色建筑实际运营情况核查。
第十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申报市级奖励资金项目应核实以下内容:
(一)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级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对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自行组织或者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从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3名单数专家,对申报市级奖励资金项目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节能量(率)计算及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改造投入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在《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见附件7)中填写综合验收专家意见。各区按照一项目一档留存验收资料,同时做好电子档案的同步,规范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对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等级确认。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从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不少于7名单数专家,组成包含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施工、部品生产、装修、信息化等专业的专家组,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复核装配率并确定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在《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装配式建筑-1)》《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装配式建筑-2)》(见附件7)中填写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对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绿色建筑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从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抽取3名以上单数专家,现场核查项目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情况、增量成本情况、能耗数据情况、运行管理情况、总体实施效果及取得的相关效益等,在《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绿色建筑)》(见附件7)中填写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法制、财务(审计)、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信访、物业管理、建筑市场管理、保障房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执法、节能建材管理等多部门共同开展项目联合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同时需商请区规划部门核实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商请区财政部门是否在建设或改造方面享受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应审查申报项目审核周期(指从项目立项到申报奖励的时间间隔)内的以下情况: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相关要求,以专家评审、综合验收或等级评价等意见为准;
(二)审查申报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发包情况,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在审核周期内是否存在物业投诉、群访群诉、群体性事件等情况,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三)审查申报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记录,以审核周期内“信用中国”查询记录为准;
(四)审查申报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考核是否不合格,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为准。
经审查申报项目如不符合(一)的情况,不得纳入奖励范围。如存在以上(二)至(四)违规行为,应取消其市级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审查应形成含有项目情况和审查结论的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审查结论包括“同意推荐”和“不予推荐”。
第十五条 每年8月31日前,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奖励平台”(以下简称“奖励平台”),每个项目需附加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印章的审查意见表。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级推送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超低能耗建筑、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的申报核实、专家评审、综合验收或等级评价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抽查,各类项目专项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七条 每年8月31日前,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见附件8),函报当年完成审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全部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各区函报截止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公示当年完成审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全部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奖励面积、奖励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项目复核确认后取消或保留其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 公示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区推荐的达到奖励条件的示范项目在奖励平台上按照推送时间、综合验收(等级确认、获得标识)时间等规则排序,结合年度预算情况以及各区上一年度市级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序安排市级奖励资金。如某年完成的项目过于集中,排序靠后项目的市级奖励资金顺延至下一年安排。每年9月30日前,市级奖励资金各区分配方案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致函市财政局书面提出市级奖励资金各区分配方案建议,并附下一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和各区绩效目标。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商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时分解拨付奖励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每年8月31日前,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本区上一年度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指标自评表(附件9和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或遴选专家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查,对各区绩效评价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监督期为项目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后三年。监督期内,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适时组织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现场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核查抽查。
第二十二条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应积极配合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在监督期内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节能绿色运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年度建筑运行能耗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的验收、审查、核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中委托第三方或邀请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监督期内,申报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部门追缴扣回奖励资金,计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
(二)同一项目建设或改造方面享受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未及时告知或退返的情况;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报送年度建筑运行能耗数据信息等情况;
(四)其他严重违反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已列入《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1号)支持范围的项目,仍按原奖励标准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申报书承诺时限两年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示范资格,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追缴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截至2024年3月31日。逾期仍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将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已列入《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4号)支持范围的项目,仍按原奖励标准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截至2024年3月31日。逾期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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